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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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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公發布)
第 23 條
權保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復審人於二
十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