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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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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公然侮辱長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然侮辱上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52 條
公然侮辱長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然侮辱上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75 條
對於上官面加侮辱或直接以文書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以圖畫、文書、偶像、演說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