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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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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轉服替代役者,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或服現
役之時間,得折算為應服替代役時間。
前項人員,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辦理解除徵、召集,並由內政部指定報
到日時、地點徵集服勤。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53 條
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轉服替代役者,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或服現
役之時間,得折算為應服替代役時間。
前項人員,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辦理解除徵、召集,並由內政部指定報
到日時、地點徵集服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