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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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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8 條
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
    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
    兵,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
    績優預備士官,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
    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第 12 條
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
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
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
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