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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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
地方政府(役政警政戶政)辦理後備軍人管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
按本規則所定之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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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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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
地方政府 (役政警政戶政) 辦理後備軍人管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
按本規則所定之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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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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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
地方政府 (役政警政戶政) 辦理後備軍人管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
按本規則所定之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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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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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
為加強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提高其工作成效,得視必要,按下列規
定實施督導與考核:
一、國防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軍師管區與直轄市政府及抽查團管區與縣(市)政
府。
二、軍管區會同直轄市政府督導所屬師團管區,縣(市)政府並抽查鄉(鎮、市、
區)公所。
三、團管區會同縣(市)政府役政單位督導所轄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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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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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
為加強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提高其工作成效,得視必要,按下列規
定實施督導與考核:
一、國防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軍師管區與省(市)政府及抽查團管區與縣(市)
政府。
二、軍管區會同省(市)政府之役政單位督導所屬師團管區,縣(市)政府並抽查
鄉(鎮、市、區)公所。
三、團管區會同縣(市)政府役政單位督導所轄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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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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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
後備軍人各級管理機關為瞭解後備軍人在鄉狀況,得會同縣(市)、鄉(鎮、市、區)有
關機關實施訪問,或以電話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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