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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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
應召員報到之運輸規定如下:
一、集體報到,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召員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至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之運輸工具,
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二)應召員由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至報到地點末站間之運輸工具,
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聯勤運輸單位辦理。
(三)應召員由報到地點末站至召集部隊間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
部協調召集部隊辦理。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附發之乘車(船)證,搭乘公民營客運
車船,向召集部隊報到。
召集部隊得於報到地點末站設置接待處,以接運報到之應召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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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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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
應召員報到之運輸規定如下:
一 集體報到,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應召員由縣市後備司令部至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之運輸工具,
由縣市後備司令部負責協調直轄市、縣 (市) 政府配合辦理。
(二) 應召員由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至報到地點末站間之運輸工具,
由縣市後備司令部協調聯勤運輸單位辦理。
(三) 應召員由報到地點末站至召集部隊間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司令
部協調召集部隊辦理。
二 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附發之乘車 (船) 證,搭乘公民營客運
車船,向召集部隊報到。
召集部隊得於報到地點末站設置接待處,以接運報到之應召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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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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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
應召員報到之運輸規定如下:
一 集體報到,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應召員由團管區至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之運輸工具,由團管區
負責協調直轄市、縣 (市) 政府配合辦理。
(二) 應召員由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至報到地點末站間之運輸工具,
由團管區協調聯勤運輸單位辦理。
(三) 應召員由報到地點末站至召集部隊間之運輸工具,由團管區協調召
集部隊辦理。
二 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附發之乘車 (船) 證,搭乘公民營客運
車船,向召集部隊報到。
召集部隊得於報到地點末站設置接待處,以接運報到之應召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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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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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
應召員報到運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集體報到:由師團管區按應召員報到所需交通工具,向運輸機構提出
計畫申請運輸。
二 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附發之乘車 (船) 證,搭乘公民營客運
車船,向召集部隊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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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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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
應召員報到運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集體報到:由師團管區按應召員報到所需交通工具,向運輸機構提出計畫申請運輸。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附發之乘車(船)證,搭乘公民營客運車船,向召集部
隊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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