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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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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他法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控制其航行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53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他法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控制其航行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