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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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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54 條
現行條文:
應召員餐旅費計算標準及給與,按其階級依國軍相關給與規定辦理。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54 條
應召員餐旅費計算標準及給與,按其階級依國軍相關給與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55 條
應召員餐旅費計算標準及給與,按其階級依國軍相關給與規定辦理。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55 條
應召員餐旅費計算標準及給與,按其階級依國軍相關給與規定辦理。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55 條
應召員集體報到之運輸規定如左:
一  應召員由警察分駐、派出所至火車站或輪船碼頭或機場之運輸工具,
    均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負責。
二  應召員由火車站或輪船碼頭或機場至報到地點末站間之運輸工具,由
    師團管區負責。
三  應召員由報到地點末站至召集部隊間之運輸工具由召集部隊負責。
召集部隊得於報到地點末站設置接待處以接運報到之應召員。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55 條
  應召員集體報到之運輸規定如左:
  一﹑應召員由警察分駐﹑派出所至火車站或輪船碼頭或機場之運輸工具,均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負責。
  二﹑應召員由火車站或輸船碼頭或機場至報到地末站間之運輸工具,由師團管區負責。
  三﹑應召員由報到地點末站至召集部隊間之運輸工具,由召集部隊負責。
  召集部隊得於報到地點末站設置接待處,以接運報到之應召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