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長官於懲罰程序終結前,應將同一違紀行為人經調查屬實之數違紀行 為,予以合一評價。
二人以上共同為違失行為者,應分別予以懲罰。 一人為數違失行為者,應分別懲罰。 同一違失行為,已依本法規定懲罰或依法懲戒者,不得再依本法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