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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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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長官於懲罰程序終結前,應將同一違紀行為人經調查屬實之數違紀行
為,予以合一評價。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7 條
二人以上共同為違失行為者,應分別予以懲罰。
一人為數違失行為者,應分別懲罰。
同一違失行為,已依本法規定懲罰或依法懲戒者,不得再依本法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