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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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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公發布)
第 9 條
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管轄。
權保會受理前項事件,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移送有管轄
權之權保會,並通知復審人或再申訴人。
一人分別提起數宗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或相牽連之數宗復審或再申訴事件
,權保會得依職權移送最先受理或關係最切地之權保會合併審議,並得合
併決定。
數權保會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高等軍事法院指定之。
第 49 條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權責機關之不作為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
會應以決定指定相當期間,命應為行政處分之權責機關速為一定之行政處
分。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駁回之行政處分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
以決定撤銷原駁回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命其於指
定之期間內另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