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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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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戰時無故攻擊醫院、醫療設施、醫療運輸工具或醫療救護人員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攻擊談判代表或戰地新聞記者者,亦同。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55 條
戰時無故攻擊醫院、醫療設施、醫療運輸工具或醫療救護人員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攻擊談判代表或戰地新聞記者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