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 網站導覽
+ FAQ
+ English
+ 民意信箱
最新動態
綜合查詢
法規體系
法規名稱
行政規則
訴願決定書
英譯法規
權益保障
:::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第 55 條
現行條文:
戰時無故攻擊醫院、醫療設施、醫療運輸工具或醫療救護人員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攻擊談判代表或戰地新聞記者者,亦同。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55 條
戰時無故攻擊醫院、醫療設施、醫療運輸工具或醫療救護人員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攻擊談判代表或戰地新聞記者者,亦同。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