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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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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調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應不予懲罰或終止懲罰程序:
一、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受懲罰之事
    由。
二、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證據不足或不構成違紀行為。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7 條
二人以上共同為違失行為者,應分別予以懲罰。
一人為數違失行為者,應分別懲罰。
同一違失行為,已依本法規定懲罰或依法懲戒者,不得再依本法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