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應不予懲罰或終止懲罰程序: 一、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受懲罰之事 由。 二、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證據不足或不構成違紀行為。
二人以上共同為違失行為者,應分別予以懲罰。 一人為數違失行為者,應分別懲罰。 同一違失行為,已依本法規定懲罰或依法懲戒者,不得再依本法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