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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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
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
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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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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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
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司令部會同內
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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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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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
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司令部會同內
政部督導所屬地區 後備司令部、 縣市後備司令部與直轄市、縣 (市) 政
府及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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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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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
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軍管區會同內政部督導
所屬師、團管區與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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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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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
應召員報到餐旅費發放規定如左:
一 餐旅費預算,由國防部依據需求分配各總部、軍管區轉撥擔任召集部
隊。
二 團管區應就召集名冊內之應召員戶籍所在地至召集部隊召集事務所之
距離,依前條發放標準規定,調製發放標準表附貼於召集名冊首頁,
一併送達召集部隊。
三 召集部隊依據前款應召員餐旅費發放標準表所訂餐旅費標準,於應召
員報到時發給之。
應召員於報到前確無法自墊餐旅費時,可憑召集令向戶籍所在地鄉 (鎮、
市、區) 公所請求墊付。鄉 (鎮、市、區) 公所墊付後檢具領據向團管區
申請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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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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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
應召員報到餐旅費發放規定如左:
一﹑餐旅費預算,由國防部依據需求分配各總部﹑軍管區轉撥擔任召集部隊。
二﹑團管區應就召集名冊內之應召戶籍所在地至召集部隊召集事務所之距離,依前條發放
標準規定,調製發放標準表附貼於召集名冊首頁,一併送達召集部隊。
三﹑召集部隊依據前款應召員餐旅費發放標表所訂餐旅費標準,於應召員報到時發給之。
應召員於報到前確無法自墊餐旅費時,可憑召集令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請
求墊付。鄉(鎮﹑市﹑區)公所墊付後檢具領據向團管區申請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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