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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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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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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戰地無故攫取傷病或死亡國軍、友軍或敵軍之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56 條
在戰地無故攫取傷病或死亡國軍、友軍或敵軍之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