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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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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第 56 條
現行條文:
在戰地無故攫取傷病或死亡國軍、友軍或敵軍之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56 條
在戰地無故攫取傷病或死亡國軍、友軍或敵軍之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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