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長官認為有施以重大懲罰之必要時,除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召開專案評 議會之情形外,應指定適當階級或專業人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懲罰諮詢會 ,並得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其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 二。 前項諮詢會應給予違紀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並向權責長官提出具體 建議。 權責長官不同意前項建議,核定懲罰時應加註理由。但從輕懲罰者,不在 此限。
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違失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 調查時,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同一違失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罰程序。但懲罰須以犯 罪是否成立為斷者,得報經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降階、降級、記大過、罰薪或悔過懲罰之必要 時,應由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召開評議會決議 之。認為證據不足或無第十五條各款違失行為者,應為不受懲罰之決議; 其已逾第十六條之懲罰權時效者,應為免議之決議。 前項評議會召開時,應給予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會議決議事項應陳 權責長官核定。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前二項評議會,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 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或行政法人任職、服役之現役軍人,其評議會之 組成及召集,得依各該組織特性自訂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懲罰處分應依權責核定發布並完成送達程序。懲罰處分應載明處分原因及 其法令依據,並附記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過犯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 調查時,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同一過犯,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罰程序。但懲罰須以犯罪是 否成立為斷者,得報經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記大過、罰薪、管訓、悔過、降級或禁閉懲罰 之必要時,應召集會議評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應通知行為人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陳述意見;會議決議 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 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前項評議會議,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 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服役之現役軍人,其評議會議之組成及召 集,得由該機關(構)針對其機關(構)特性自訂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 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