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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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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令徵購、徵用物資、設施或民力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57 條
不依法令徵購、徵用物資、設施或民力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