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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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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公發布)
第 62 條
不服申訴管轄機關之申訴處理者,得依本法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
申訴人不服申訴處理者,得於申訴處理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權保會
提起再申訴。但申訴處理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二十日期間自艦艇返
抵國內港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