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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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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所定分十年編列預算,每二年編列二百億,總額
一千億元,輔導會應於預算前一年度完成預算編列,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將
核定數額撥入退撫基金。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稱之退休俸,指退撫新制施行後之退伍除役人
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審定之退休俸。
前項之退休俸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百分之三十及輔導會百分之七十之比
率支付。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稱之差額,屬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調降後
之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者,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支付。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第 59 條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所定分十年編列預算,每二年編列二百億,總額
一千億元,輔導會應於預算前一年度完成預算編列,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將
核定數額撥入退撫基金。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稱之退休俸,指退撫新制施行後之退伍除役人
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審定之退休俸。
前項之退休俸由基金管理會按百分之三十及輔導會百分之七十之比率支付
。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稱之差額,屬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調降後
之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者,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