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壞軍用工廠、倉庫、船塢、橋樑、水陸通路、油料、糧秣或製造武器、 彈藥之原料或其他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三項前段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損壞前條所列各物或軍用鐵道、電線、水陸通路或使之不堪使用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