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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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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
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修正
  第 6 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
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