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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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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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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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1 條 |
國防部設軍醫局,掌理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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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9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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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國防部設軍備局,掌理軍備整備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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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國防部設總政治作戰局,掌理政治作戰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政治作戰局在三年內改編為政治作戰局。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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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國防部設主計局,掌理國軍主計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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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59 年 11 月 13 日制(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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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部長辦公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軍事政策之編訂事項。
二、關於本部施政績效之考成、及有關院、部、會案件之處理、聯繫與協調事項。
三、關於本部印信典守、業務管制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本部行政支援事項。
五、其他不屬於各司、局業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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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人力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軍人事、卹賞及官兵待遇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二、關於兵役、動員及人力徵用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三、關於後備軍人管訓及民防組訓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四、關於退除役官兵安置及文武轉任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五、關於入出境及軍人戶籍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人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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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物力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軍需物力全般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二、關於軍需物資、軍用土地及營產獲得、處理、管制等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三、關於軍需物力動員政策、制度之規劃及動員整備之核議、配合事項。
四、關於國防資源運用之核議與配合事項。
五、關於軍事工業發展與一般工業相互配合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物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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