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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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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進用單位應依據各職類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及勞基法訂定工作規
    則,並應先按行政體系,報請人事權責單位核定並副知主管單位;於
    適用勞基法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民國 94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各進用單位應依據各職類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及勞基法訂定工作規
    則,並應先按行政體系,報請人事權責單位核定並副知主管單位;於
    適用勞基法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