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非執行勤務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勤務外違紀行為,仍應受懲罰: 一、故意觸犯刑事法律。 二、無故施用或持有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三、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交通工具,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 四、實施性騷擾或性霸凌。 五、違反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訂頒之廉政倫理、政治或行政中立規範。 六、未依法令兼職或經營商業。 七、其他不合於軍人身分,足生影響於軍譽或服役機關勤務運作之行為。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不得為重大懲罰。
現役軍人有下列違失行為之一者,應受懲罰: 一、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訓練。 二、辦理業務不遵法令程序。 三、誤傳命令或誤解書面命令。 四、藉勢、藉端發生不相當對價之債權債務關係。 五、無正當事由逾假或不假離營。 六、不遵法令兼職、兼差。 七、違反政治中立規定。 八、規定應回報事項,隱瞞不報或具報不實。 九、違反保密規定。 十、未依規定保管、購買、收藏、搬運、發給公物或操作、維護裝備、設 施,致有損害。 十一、毆人、鬥毆或任意滋事。 十二、無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交通工具。 十三、實施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經調查屬實者。 十四、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左: 一、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 二、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三、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四、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五、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 六、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 七、毆人而未成傷者。 八、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 九、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 十、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十一、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十二、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 十三、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十四、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 十五、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 十六、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十七、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十八、違背信約者。 十九、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 二十、請假逾限者。 二十一、違反整潔規定者。 二十二、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 二十五、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