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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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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及性騷擾處理之職責,
    並依下列規定定期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且採
    取必要之措施:
(一)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軍團(防衛部及本部直屬單位)每半年、
      旅(群)級每季、營級每月、連級每 2  週實施,並由單位主官(
      管)主持。
(二)舉辦專題講座或互動議題研討:年度適時邀請學者專家實施性騷擾
      防治及性侵害犯罪專題講座或性別互動議題研討,由各單位所屬官
      兵共同參與,並得併各式集會時機實施。
(三)各司令部、本部直屬(單位)機構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應彙整年度成
      果報部備查(成果統計表如附件一)。
(四)針對性騷擾申訴會及調查小組成員,由國防部每年辦理教育訓練課
      程,核發結訓證書,納入人才資料庫。
    單位副主官、軍紀督察、法制及人事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一次性騷擾
    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性別主流化等相關課程專業訓練。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及性騷擾處理之職責,
    並依下列規定定期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且採
    取必要之措施:
(一)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軍團(防衛部及本部直屬單位)每半年、
      旅(群)級每季、營級每二月、連級每月實施,並由單位主官(管
      )主持。
(二)舉辦專題講座或互動議題研討:年度適時邀請學者專家實施性騷擾
      防治及性侵害犯罪專題講座或性別互動議題研討,由各單位所屬官
      兵共同參與,並得併各式集會時機實施。
(三)各司令部、本部直屬(單位)機構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應彙整年度成
      果報部備查(成果統計表如附件一)。
      單位副主官、軍紀督察、法制及人事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一次性騷
      擾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性別主流化等相關課程專業訓練。
(四)針對性騷擾申訴會及調查小組成員,由國防部每年辦理教育訓練課
      程,核發結訓證書,納入人才資料庫。
      單位副主官、軍紀督察、法制及人事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一次性騷
      擾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性別主流化等相關課程專業訓練。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及性騷擾處理之職責,
    並依下列規定定期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且採
    取必要之措施:
(一)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軍團(防衛部及本部直屬單位)每半年、
      旅(群)級每季、營級每二月、連級每月實施,並由單位主官(管
      )主持。
(二)舉辦專題講座或互動議題研討:年度適時邀請學者專家實施性騷擾
      防治及性侵害犯罪專題講座或性別互動議題研討,由各單位所屬官
      兵共同參與,並得併各式集會時機實施。
(三)各司令部、本部直屬(單位)機構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應彙整年度成
      果報部備查(成果統計表如附件一)。
    單位副主官、軍紀督察、法制及人事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一次性騷擾
    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性別主流化等相關課程專業訓練。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及性騷擾處理之職責,
    並依下列規定定期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且採
    取必要之措施:
(一)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軍團(防衛部及本部直屬單位)每半年、
      旅(群)級每季、營級每二月、連級每月實施,並由單位主官(管
      )主持。
(二)舉辦專題講座或互動議題研討:年度適時邀請學者專家實施性騷擾
      防治及性侵害犯罪專題講座或性別互動議題研討,由各單位所屬官
      兵共同參與,並得併各式集會時機實施。
(三)各司令部、本部直屬(單位)機構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應彙整年度成
      果報部備查(成果統計表如附件一)。
    單位副主官、軍紀督察、法制及人事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一次性騷擾
    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性別主流化等相關課程專業訓練。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防治及處理之職責,並依下列規定定期召
    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且採取必要之措施:
(一)性別平等生活座談:
      軍團(防衛部及本部直屬單位)每半年、旅(群)級每季、營級每
      二月、連級每月實施,由單位主官(管)主持。
(二)性騷擾防治專題講座或性別互動議題研討:
      適時邀請學者專家實施性騷擾防治專題講座或性別互動議題研討,
      由各單位所屬官兵共同參與,並得併各式集會時機、不拘形式召開
      。
(三)各司令部、本部直屬(單位)機構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應彙整年度成
      果報部備查(成果統計表如附件四)。
      單位副主官、軍紀督察、法制及人事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一次性騷
      擾防治、性別主流化等相關課程專業訓練。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防治及處理之職責,並應定期召開性別平
    等生活座談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且採取必要之措施。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防治及處理之職責,並應定期召開性別平
    等生活座談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且採取必要之措施。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防治及處理之職責,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第 3 條
參、執行構想:
一、男女性軍、士官、兵、文職人員、聘雇人員(以下稱袍澤)間共同執
    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營區生活時均應遵守本規範,秉「相互
    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矩行為,以避免
    製造糾紛,影響部隊團結。
二、單位安全為主官(管)之職責,國軍各階層主官(管)均應全面推行
    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徹底防止、解決及消除
    「性騷擾」事件發生。
三、所有疑似「性騷擾」申訴之案件,監察部門應即進行調查,採公平、
    公正、公開,並確保當事人隱私權益之措施,圓滿解決問題。
四、各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部隊、校院等單位,均應加強宣導本實施規定,
    並依軍種特性考量單位編裝、任務與營區特性,督導各級單位(部隊
    )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第 3 條
參、執行構想:
一、男女性軍、士官、兵、文職人員、聘雇人員(以下稱袍澤)間共同執
    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營區生活時均應遵守本規範,秉「相互
    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矩行為,以避免
    製造糾紛,影響部隊團結。
二、單位安全為主官(管)之職責,國軍各階層主官(管)均應全面推行
    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徹底防止、解決及消除
    「性騷擾」事件發生。
三、所有疑似「性騷擾」申訴之案件,監察部門應即進行調查,採公平、
    公正、公開,並確保當事人隱私權益之措施,圓滿解決問題。
四、各軍總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部
    隊、校院等單位,均應加強宣導本實施規定,並依軍種特性考量單位
    編裝、任務與營區特性,督導各級單位(部隊)要求所屬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