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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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及性騷擾處理之職責,
並依下列規定定期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且採
取必要之措施:
(一)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軍團(防衛部及本部直屬單位)每半年、
旅(群)級每季、營級每二月、連級每月實施,並由單位主官(管
)主持。
(二)舉辦專題講座或互動議題研討:年度適時邀請學者專家實施性騷擾
防治及性侵害犯罪專題講座或性別互動議題研討,由各單位所屬官
兵共同參與,並得併各式集會時機實施。
(三)各司令部、本部直屬(單位)機構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應彙整年度成
果報部備查(成果統計表如附件一)。
單位副主官、軍紀督察、法制及人事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一次性騷
擾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性別主流化等相關課程專業訓練。
(四)針對性騷擾申訴會及調查小組成員,由國防部每年辦理教育訓練課
程,核發結訓證書,納入人才資料庫。
單位副主官、軍紀督察、法制及人事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一次性騷
擾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性別主流化等相關課程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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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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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及性騷擾處理之職責,
並依下列規定定期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且採
取必要之措施:
(一)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軍團(防衛部及本部直屬單位)每半年、
旅(群)級每季、營級每二月、連級每月實施,並由單位主官(管
)主持。
(二)舉辦專題講座或互動議題研討:年度適時邀請學者專家實施性騷擾
防治及性侵害犯罪專題講座或性別互動議題研討,由各單位所屬官
兵共同參與,並得併各式集會時機實施。
(三)各司令部、本部直屬(單位)機構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應彙整年度成
果報部備查(成果統計表如附件一)。
單位副主官、軍紀督察、法制及人事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一次性騷擾
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性別主流化等相關課程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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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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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及性騷擾處理之職責,
並依下列規定定期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且採
取必要之措施:
(一)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軍團(防衛部及本部直屬單位)每半年、
旅(群)級每季、營級每二月、連級每月實施,並由單位主官(管
)主持。
(二)舉辦專題講座或互動議題研討:年度適時邀請學者專家實施性騷擾
防治及性侵害犯罪專題講座或性別互動議題研討,由各單位所屬官
兵共同參與,並得併各式集會時機實施。
(三)各司令部、本部直屬(單位)機構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應彙整年度成
果報部備查(成果統計表如附件一)。
單位副主官、軍紀督察、法制及人事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一次性騷擾
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性別主流化等相關課程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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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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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防治及處理之職責,並依下列規定定期召
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且採取必要之措施:
(一)性別平等生活座談:
軍團(防衛部及本部直屬單位)每半年、旅(群)級每季、營級每
二月、連級每月實施,由單位主官(管)主持。
(二)性騷擾防治專題講座或性別互動議題研討:
適時邀請學者專家實施性騷擾防治專題講座或性別互動議題研討,
由各單位所屬官兵共同參與,並得併各式集會時機、不拘形式召開
。
(三)各司令部、本部直屬(單位)機構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應彙整年度成
果報部備查(成果統計表如附件四)。
單位副主官、軍紀督察、法制及人事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一次性騷
擾防治、性別主流化等相關課程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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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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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防治及處理之職責,並應定期召開性別平
等生活座談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且採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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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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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防治及處理之職責,並應定期召開性別平
等生活座談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且採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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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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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單位主官(管)應負性騷擾防治及處理之職責,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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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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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參、執行構想:
一、男女性軍、士官、兵、文職人員、聘雇人員(以下稱袍澤)間共同執
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營區生活時均應遵守本規範,秉「相互
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矩行為,以避免
製造糾紛,影響部隊團結。
二、單位安全為主官(管)之職責,國軍各階層主官(管)均應全面推行
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徹底防止、解決及消除
「性騷擾」事件發生。
三、所有疑似「性騷擾」申訴之案件,監察部門應即進行調查,採公平、
公正、公開,並確保當事人隱私權益之措施,圓滿解決問題。
四、各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部隊、校院等單位,均應加強宣導本實施規定,
並依軍種特性考量單位編裝、任務與營區特性,督導各級單位(部隊
)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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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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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參、執行構想:
一、男女性軍、士官、兵、文職人員、聘雇人員(以下稱袍澤)間共同執
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營區生活時均應遵守本規範,秉「相互
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矩行為,以避免
製造糾紛,影響部隊團結。
二、單位安全為主官(管)之職責,國軍各階層主官(管)均應全面推行
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徹底防止、解決及消除
「性騷擾」事件發生。
三、所有疑似「性騷擾」申訴之案件,監察部門應即進行調查,採公平、
公正、公開,並確保當事人隱私權益之措施,圓滿解決問題。
四、各軍總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部
隊、校院等單位,均應加強宣導本實施規定,並依軍種特性考量單位
編裝、任務與營區特性,督導各級單位(部隊)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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