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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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准假權責:
(一)各級主官對所屬官兵之准假權責劃分表(如附件六),本項准假日
數,應與續假日數合併計算。逾此權限,須轉呈上級主官核定,如
特殊事故,情形緊急,其請假日數超出准假權限,主官不及轉呈時
,得准先離營,後補辦請假手續。
(二)戰備各時期之休(請)假應配合戰備情況實施概定表(附件七)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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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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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准假權責:
(一)各級主官對所屬官兵之准假權責劃分表(如附件六),本項准假日
數,應與續假日數合併計算。逾此權限,須轉呈上級主官核定,如
特殊事故,情形緊急,其請假日數超出准假權限,主官不及轉呈時
,得准先離營,後補辦請假手續。
(二)戰備各時期之休(請)假應配合戰備情況實施概定表(附件七)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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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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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柒、准假權責:
一、各級主官對所屬官兵之准假權責劃分表 (如附件六) ,本項准假日數
,應與續假日數合併計算。逾此權限,須轉呈上級主官核定,如特殊
事故,情形緊急,其請假日數超出准假權限,主官不及轉呈時,得准
先離營,後補辦請假手續。
二、戰備各時期之休 (請) 假應配合戰備情況實施概定表 (附件七) 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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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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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柒、准假權責:
一、各級主官對所屬官兵之准假權責劃分表 (如附件六) ,本項准假日數
,應與續假日數合併計算。逾此權限,須轉呈上級主官核定,如特殊
事故,情形緊急,其請假日數超出准假權限,主官不及轉呈時,得准
先離營,後補辦請假手續。
二、戰備各時期之休 (請) 假應配合戰備情況實施概定表 (附件七) 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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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制(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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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柒、休 (請) 假紀律:
一、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分別依陸海空懲罰法及有關法令懲處,並記
錄備查 (如附件七) 。
(一) 請假未准擅不服勤或擅離職守者。
(二) 違紀及逾假者。
(三) 未按時銷假者。
二、各級主官逾本作業規定之准假權,而擅行給假,或核准所屬士兵之假
,未遵規定辦理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議處。
三、休 (請) 假離營,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誤其回營日期,而具有確實
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亦不扣休假。
四、休 (請) 假期間,應確遵「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國軍防治違
法及傷亡具體作法」,以加強「軍紀」及「安全」維護,防範危安及
不法事件發生。
五、各單位不得有其他自行另定之休 (請) 假名稱 (如謀職假等) ,以符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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