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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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考評程序:
(一)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命令發布三十日
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管)、
相關單位主管及職務階級不低於受考人之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
成之;原則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副主官(管)為
人評會之主席。但副主官(管)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
集或出席時,由權責長官就委員中單位主管一人,指定為主席。人
評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
下列事項,進行公平、公正之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
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簽請權責主官(管)發布考評結果,並
附記教示規定,送達受考人:
1.考評前一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
2.考評前一年內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
3.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時所生影響。
4.其他佐證事項。
(二)召開人評會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前以書面通知受考人陳述意見,如
受考人無意願到場得以書面陳述意見,及原服務單位亦應由正、副
主官(管)依前款各目考評事項,提供書面考核資料,並列席說明
、備詢。
(三)經考評不適服現役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檢附相關資料報請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作業。
(四)志願士兵依第三點第三款提出申請,經考評適服現役,且再審議仍
維持原考評結果,或逾期未申請再審議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
,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五)志願士兵依個人志願申請不適服現役者,不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之限制。各單位應檢附佐證資料,呈送考評權責單位以書面審查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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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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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考評程序:
(一)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命令發布三十日
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管)、
相關單位主管及適當階級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之;原則上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副主官(管)為人評會之主席。
但副主官(管)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
權責長官就委員中單位主管一人,指定為主席。人評會議之決議,
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項,進行
公平、公正之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
席裁決之,簽請權責主官(管)發布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
送達受考人:
1.考評前一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
2.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
3.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
4.其他佐證事項。
(二)召開人評會時,應於一日前(不含例假日)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
意見,如受考人無意願到場得以書面陳述意見,及原服務單位亦應
由正、副主官(管)依前款各目考評事項,提供書面考核資料,並
列席說明、備詢。
(三)經考評不適服現役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檢附相關資料報請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作業。
(四)志願士兵依第三點第三款提出申請,經考評適服現役,且再審議仍
維持原考評結果,或逾期未申請再審議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
,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五)志願士兵依個人志願申請不適服現役者,不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之限制。各單位應檢附佐證資料,呈送考評權責單位以書面審查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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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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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考評程序:
(一)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命令發布三十日
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管)、
相關單位主管及適當階級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之;原則上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副主官(管)為人評會之主席。
但副主官(管)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
權責長官就委員中單位主管一人,指定為主席。人評會議之決議,
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項,進行
公平、公正之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
席裁決之,簽請權責主官(管)發布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
送達受考人:
1.考評前一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
2.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
3.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
4.其他佐證事項。
(二)召開人評會時,應於三日前(不含例假日)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
意見,如受考人無意願到場得以書面陳述意見,及原服務單位亦應
由正、副主官(管)依前款各目考評事項,提供書面考核資料,並
列席說明、備詢。
(三)經考評不適服現役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應檢附相關資料報
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作業。
(四)志願士兵依第三點第三款提出申請,經考評適服現役,經再審議仍
維持原考評結果,或逾期未申請再審議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
,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五)志願士兵依個人志願申請不適服現役者,不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之限制。各單位應檢附佐證資料,呈送考評權責單位以書面審查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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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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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考評程序:
(一)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命令發布三十日
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管)、
相關單位主管及適當階級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之;原則上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副主官(管)為人評會之主席。
但副主官(管)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
權責長官就委員中單位主管一人,指定為主席。人評會議之決議,
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項,進行
公平、公正之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
席裁決之,簽請權責主官(管)發布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
送達受考人:
1.考評前一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
2.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
3.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
4.其他佐證事項。
(二)召開人評會時,應於三日前(不含例假日)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
意見,如受考人無意願到場得以書面陳述意見,及原服務單位亦應
由正、副主官(管)依前款各目考評事項,提供書面考核資料,並
列席說明、備詢。
(三)經考評不適服現役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應檢附相關資料報
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作業。
(四)志願士兵依第三點第三款提出申請,經考評適服現役,經再審議仍
維持原考評結果,或逾期未申請再審議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
,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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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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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考評程序:
(一)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發布三十日內,
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項,由受考人
所屬正、副主官(管)進行公平、公正之考評,經與會委員三分之
二表決通過,簽請權責主官(管)發布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
,送達受考人:
1.考評前一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
2.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
3.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
4.其他佐證事項。
(二)召開人評會時,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陳述意見,及原服務單位應派
員列席說明、備詢。
(三)經考評不適服現役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應檢附相關資料報
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作業。
(四)志願士兵依第三點第三款提出申請,經考評適服現役,經再審議仍
維持原考評結果,或逾期未申請再審議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
,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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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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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柒、考評程序:
一、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處或事實發生三十日內,依
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項,進行公平、公
正之考評,經與會人員三分之二表決通過,簽請權責主官發布考評結
果,並附記教示規定,送達當事人:
(一)個人近一年平日生活考核。
(二)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
(三)受懲處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
(四)其他佐證事項。
二、召開人評會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及原服務單位應派員
列席說明、備詢。
三、經考評不適服現役者,應依第陸點之考評權責,應檢附相關資料報請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作業。
四、志願士兵依第肆點第三款提出申請,經考評適服現役,經再審議仍維
持原考評結果,或逾期未申請再審議者,應依第陸點之考評權責,檢
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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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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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柒、不適服現役評審程序:
一、各單位就個人犯過事實或辦理年度考評時,應依組織層級特性,規劃
一至三級評審制度(初評【考】、覆評【考】、【審】核定),逐級
召開人評會議,以記名投票方式,就相關佐證資料,進行公平、公正
之考核評鑑,經與會人員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定案,逐級簽報,獲核定
權責單位完成考評決議(核予一次記二大過或考列丙上以下之處分且
不適服現役),即發布考評結果;相關資料(約談記錄等)應送上一
級主管單位核備。
二、當事人及原單位主官(管)及其考核官均應列席參加各級人評會,並
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各單位應將核定結果(一次記二大過或考績丙上以下且不適服現役之
處分)正式行文通知當事人,並由人事部門主動辦理退伍作業,不受
受評人是否提出再審議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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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3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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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柒、不適服現役評審程序:
一、各單位就個人犯過事實或辦理年度考評時,應依組織層級特性,規劃
一至三級評審制度 (初評【考】、覆評【考】、【審】核定) ,逐級
召開人評會議,以記名投票方式,就相關佐證資料,進行公平、公正
之考核評鑑,經與會人員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定案,逐級簽報,獲核定
權責單位完成考評決議 (核予一次記二大過或考列丙上以下之處分且
不適服現役) ,即發布考評結果;相關資料 (約談記錄等) 應送上一
級主管單位核備。
二、當事人及原單位主官 (管) 及其考核官均應列席參加各級人評會,並
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各單位應將核定結果 (一次記二大過或考績丙上以下且不適服現役之
處分) 正式行文通知當事人,並由人事部門主動辦理退伍作業,不受
受評人是否提出再審議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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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1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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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柒、評審程序:
一、個人過失評審程序:
(一) 各單位應就個人犯過當時,逐級召開人評會議以記名投票方式,就
相關佐證資料,進行公平、公正之考核評鑑;當事人及原單位主官
(管) 均應列席參加覆審及核定人評會,經與會人員三分之二表決
通過定案,逐級簽報;經三級審核制度 (初評、覆評、核定) ,獲
核定權責單位完成考評決議,即發布考評結果;相關資料應送上一
級主管單位核備。
(二) 受評人於接獲核定權責單位正式行文通知三十日內,應提出書面申
請再審議,如於三十日內未提出者,就視同認可權責單位之決議,
不得再提出申請再審議,再審議 (經覆評、核定) 亦應於三十日內
完成,審議程序同前。
二、年度考績評鑑程序:
(一) 依國防部頒國軍年度軍官士官考績作業規定暨注意事項作業程序,
初考權責單位召開初評會議,完成評定呈覆考權責單位,召開覆評
會議,完成覆評會議呈送審核權責單位,審核權責單位召開審核委
員會,決定受考人員考績績等。
(二) 各級評鑑單位召開評鑑會議應秉持公平、公正之原則,就受考人員
各項具體事實審核評鑑,對「丙上」以下人員,須經與會三分之二
人員表決通過。
三、留營申請審查程序:
(一) 在營服現役期滿之志願役預備軍官、士官提出申請時,服務單位應
先完成初審人評會經與會人員多數表決通過,供主官參考決定留否
,呈轉上一級人事權責單位,經覆審會議通過考,造冊並檢附相關
資料呈報核定權責單位,審定後簽核發布。
(二) 各核定權責單位主官,應就申請人平時考核記錄 (以思想品德,本
職學能、工作績效、發展潛力等項目) ,對初、覆審單位審查意見
再予以詳審,凡品德不良、性情乖張、敬業精神不夠及平日大過不
犯小過不斷,有具體事實者,得不同意其留營申請。
四、列入評鑑,未達汰除標準人員之處理:
各單位應將其納入下年度加強考核對象,並隨時依其表現適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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