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評權責:
(一)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1.將級軍官:
(1)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為副部長。
(2)國防部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為參謀總長。
2.上校級軍官,為中將以上編階主官(管)。
3.中、少校級軍官、尉級軍官、士官長,為少將以上編階主官(管
)。
4.士官、士兵,為上校以上編階主官(管)。
(二)各司令部:
1.將級軍官,為各司令。但無適當階級人員組成人評會時,得呈報
國防部。
2.上校級軍官,為中將以上編階主官(管)。
3.中、少校級軍官、尉級軍官、士官長,為少將以上編階主官(管
)。
4.士官、士兵,為上校以上編階主官(管)。
5.第二至四目之各階人員,由各司令部依組織層級特性適當編組。
(三)行政法人機關: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二十四條辦
理,並由相當層級主官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