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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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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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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時機:
(一)個人違紀行為時:就違紀行為事實受一次記大過二次以上懲罰命令
      發布後,即時考評辦理。
(二)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
(三)志願士兵申請不適服現役時:就志願士兵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
      滿後,得依個人志願提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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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評權責:
(一)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1.將級軍官:
     (1)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為副部長。
     (2)國防部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為參謀總長。
      2.上校級軍官,為中將以上編階主官(管)。
      3.中、少校級軍官、尉級軍官、士官長,為少將以上編階主官(管
        )。
      4.士官、士兵,為上校以上編階主官(管)。
(二)各司令部:
      1.將級軍官,為各司令。但無適當階級人員組成人評會時,得呈報
        國防部。
      2.上校級軍官,為中將以上編階主官(管)。
      3.中、少校級軍官、尉級軍官、士官長,為少將以上編階主官(管
        )。
      4.士官、士兵,為上校以上編階主官(管)。
      5.第二至四目之各階人員,由各司令部依組織層級特性適當編組。
(三)行政法人機關: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二十四條辦
      理,並由相當層級主官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