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自徵集或召集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至停役、退伍、 停止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停訓)、結訓、輪次歸休、復員、解除召集、禁 役、免役或除役時為止。
證券簽證之報酬,由公司與簽證機構依下列規定約定給付之: 一 新發行證券之簽證,最高為發行面值總額萬分之三。但計算之報酬未 滿新臺幣三千元或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時,仍以新臺幣三千元或五十 萬元計酬。 二 換發、補發、合併或分割證券之簽證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三。但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送交公司合併換發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零點三,報 酬一次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補辦前條第一項簽證之報酬,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常備兵、補充兵退伍或解除召集,應由離營時之服役單位,於離營前,施以離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