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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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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作戰致身心障礙。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
死亡或致身心障礙,視為作戰死亡或作戰致身心障礙。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作戰致身心障礙。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
死亡或致身心障礙,視為作戰死亡或作戰致身心障礙。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者。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者。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作戰傷殘。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
死亡或傷殘者,視為作戰死亡或作戰傷殘。

 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  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者。
二  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三  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者。
四  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作戰傷殘。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
死亡或傷殘者,視同作戰死亡或作戰傷殘。

 民國 56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6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殞命者。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殞命者。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殞命者。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殞命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作戰傷殘。

 民國 3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第 24 條
陣亡之撫卹如左:
一、戰時陣亡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二十年。
二、平時陣亡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卹金十五年。
前項陣亡者之遺族,如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之妻得給與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