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作戰致身心障礙。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 死亡或致身心障礙,視為作戰死亡或作戰致身心障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者。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者。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作戰傷殘。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 死亡或傷殘者,視為作戰死亡或作戰傷殘。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 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者。 二 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三 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者。 四 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作戰傷殘。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 死亡或傷殘者,視同作戰死亡或作戰傷殘。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殞命者。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殞命者。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殞命者。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殞命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作戰傷殘。
陣亡之撫卹如左: 一、戰時陣亡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撫金二十年。 二、平時陣亡給與一次卹金,並給與年卹金十五年。 前項陣亡者之遺族,如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之妻得給與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