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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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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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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修原則:
(一)碩、博士學位進修以國內研究所為主,國外為輔,並以國內未設系
      所或軍事特殊需求者優先。國內進修於軍事學校已設系所時,優先
      就讀軍事學校;軍事學校未設系所時,依編裝任務需求檢討考送國
      立大學研究所。
(二)短期進修須依單位編裝任務需要,選派具有專業經驗與學能者,赴
      國內、外實施;其選派以赴國外相關研究所、製造工廠、研究機構
      、醫院進修為主。但不得進修學位。
(三)奉核定公餘進修並曾獲補助者,不論有無獲取學位,不得再申請全
      時進修相同或較低之學位。
(四)已獲有核定之碩、博士學位或已奉核定全時進修碩、博士未獲學位
      者,不得再申請全時進修相同或較低之學位。
(五)年度維持員額、教育相關預算不足時,進修員額遞減以國內博、碩
      士為優先,其次為國外短期進修,再其次為國外碩士、博士等順序
      。
(六)各司令部、本部所屬幕僚及直屬單位(以下簡稱薦報單位)主官,
      應依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宗旨,評估在不影響戰備任務
      及申請人員符合預劃派職考核之要求下,始可同意薦報,且各職類
      員額互不流用。
(七)依本規定經核准進修碩、博士學位者,其學資得納入人事運用。
(八)未奉本部核准報考軍事校院、國內、外民間校院研究所獲得錄取者
      ,均不得申請全時進修及經費補助。
(九)為因應國軍特殊任務需求,全時進修除依本規定辦理外,相關之進
      修原則及甄選資格由本規定業管單位另訂之。
(十)為培育具發展潛力人員,充實個人本職學能,並提升部隊戰力,報
      考各進修班隊人員,入學前應於所屬單位實際任職滿一年。但報考
      班隊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奉核定候選全時進修者,除因任務需求,經本部專案核准外,不
        得再報考公餘進修或在職專班等班次。報考國外民間校院員額者
        ,核定候選資格後,可參加報考六個月以下之正規班、軍售或其
        他專長訓練等國軍訓練班隊,並於完成訓練後依規定辦理延長(
        管制)役期年限。但未奉權責單位核准報考或經錄取後,放棄國
        軍訓練班隊者,撤銷其全時進修報考、候選資格、相關經費補助
        ,其學資不得納入人事運用及進修學資審查,並函請本部備查。
(十二)深造教育(戰略、指參班次)及語文中心軍事口譯組碩士班學生
        經就讀學校或進修單位呈報本部專案核定後,得同時就讀或進修
        下列相關學程、班隊:
        1.戰院及管理學院戰略班學生:得修習國防大學研究所碩士學程
          。
        2.指參班學生:得修習民間大學研究所碩士班。
        3.語文中心軍事口譯組碩士班學生:得同時修習指參班學程。
(十三)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三
        十五條及第四十條之規定外,不得申請及辦理休(退)學,未奉
        核准自行休(退)學者,一律取消進修資格,並不得再申請參加
        任何進修;個人欲繼續完成學業者,自行以公餘自費方式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