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六、實施要領:
(一)學位培訓:
      依個人職、業務需求及意願經核准參加經教育部近一次教學評鑑合
      格之公、私立校院相關科系進修。
(二)證照培訓: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
        由本部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勞動部等機關,開放所
        屬職業訓練機構之證照訓練班部分員額供志願役軍人參訓,並將
        各訓練機構每年開班資訊函送本部各機關、單位、各司令(指揮
        )部(含聯參單位)後,由各單位輔導所屬人員依個人意願辦理
        參訓事宜。
      2.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陸軍專科學
        校、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訓練中心技訓
        分部):
        配合年度訓練場地及檢定訓量,由本部結合學習需求指導開設公
        餘(夜間、假日)技能證照培訓班次,培訓經費由本部下授施訓
        單位編列執行。
(三)專長培訓:
      1.提昇語文能力:
        各司令(指揮)部(含聯參單位)依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軍事學
        校或語文中心規劃辦理開設與國軍業務直接相關之語文專班,並
        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實施
        ,所需金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2.一般管理訓練:
        由本部結合國軍幹部管理技能及國際關係、現勢分析能力培訓需
        求,檢討開設國軍高階、中階軍官、基層管理班,並依據政府採
        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相關派、施訓作業由
        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及學習需求,並參酌歷年辦況規劃,經簽
        核後,以公餘方式實施。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實施要領:
(一)學位培訓:
      依個人職、業務需求及意願經核准參加經教育部近一次教學評鑑合
      格之公、私立校院相關科系進修。
(二)證照培訓: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
        由本部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勞動部等機關,開放所
        屬職業訓練機構之證照訓練班部分員額供志願役軍人參訓,並將
        各訓練機構每年開班資訊函送本部各機關、單位、各司令(指揮
        )部(含聯參單位)後,由各單位輔導所屬人員依個人意願辦理
        參訓事宜。
      2.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陸軍專科學
        校、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訓練中心技訓
        分部):
        配合年度訓練場地及檢定訓量,由本部結合學習需求指導開設公
        餘(夜間、假日)技能證照培訓班次,培訓經費由本部下授施訓
        單位編列執行。
(三)專長培訓:
      1.提昇語文能力:
        各司令(指揮)部(含聯參單位)依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軍事學
        校或語文中心規劃辦理開設與國軍業務直接相關之語文專班,並
        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實施
        ,所需金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2.一般管理訓練:
        由本部結合國軍幹部管理技能及國際關係、現勢分析能力培訓需
        求,檢討開設國軍高階、中階軍官、基層管理班,並依據政府採
        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相關派、施訓作業由
        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及學習需求,並參酌歷年辦況規劃,經簽
        核後,以公餘方式實施。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實施要領:
(一)學位培訓:
      依個人職、業務需求及意願經核准參加經教育部近一次教學評鑑合
      格之公、私立校院相關科系進修。
(二)證照培訓: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
        由本部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勞動部等機關,開放所
        屬職業訓練機構之證照訓練班部分員額供志願役軍人參訓,並將
        各訓練機構每年開班資訊函送本部各機關、單位、各司令(指揮
        )部(含聯參單位)後,由各單位輔導所屬人員依個人意願辦理
        參訓事宜。
      2.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陸軍專科學
        校、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訓練中心技訓
        分部):
        配合年度訓練場地及檢定訓量,由本部結合學習需求指導開設公
        餘(夜間、假日)技能證照培訓班次,培訓經費由本部下授施訓
        單位編列執行。
(三)專長培訓:
      1.提昇語文能力:
        各司令(指揮)部(含聯參單位)依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軍事學
        校或語文中心規劃辦理開設與國軍業務直接相關之語文專班,並
        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實施
        ,所需金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2.一般管理訓練:
        由本部結合國軍幹部管理技能及國際關係、現勢分析能力培訓需
        求,檢討開設國軍高階、中階軍官、基層管理班,並依據政府採
        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相關派、施訓作業由
        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及學習需求,並參酌歷年辦況規劃,經簽
        核後,以公餘方式實施。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實施要領:
(一)學位培訓:
      依個人職、業務需求及意願經核准參加經教育部近一次教學評鑑合
      格之公、私立校院相關科系進修。
(二)證照培訓: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
        由本部協調勞動部將各訓練機構每年開班資訊函送本部各機關、
        單位、各司令(指揮)部(含聯參單位)後,由各單位輔導所屬
        人員依個人意願辦理參訓事宜。
      2.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陸軍專科學校、海軍技術學
        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學校技術訓練中心):
        配合年度訓練場地及檢定訓量,由本部結合學習需求指導開設公
        餘(夜間、假日)技能證照培訓班次,培訓經費由本部下授施訓
        單位編列執行。
(三)專長培訓:
      1.提昇語文能力:
        各司令(指揮)部(含聯參單位)依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軍事學
        校或語文中心規劃辦理開設與國軍業務直接相關之語文專班,並
        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實施
        ,所需金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2.一般管理訓練: 
        由本部結合國軍幹部管理技能及國際關係、現勢分析能力培訓需
        求,檢討開設國軍高階、中階軍官、基層管理班,並依據政府採
        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相關派、施訓作業由
        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及學習需求,並參酌歷年辦況規劃,經簽
        核後,以公餘方式實施。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實施要領:
(一)學位培訓:
      依個人職、業務需求及意願經核准參加公、私立校院相關科系進修
      。 
(二)證照培訓: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
        由本部協調勞委會將各訓練機構每年開班資訊函送本部各機關、
        單位、各司令(指揮)部(含聯參單位)後,由各單位輔導所屬
        人員依個人意願辦理參訓事宜。
      2.經勞委會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陸軍專科學校、海軍技術學
        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學校技術訓練中心):
        配合年度訓練場地及檢定訓量,由本部(人次室)結合學習需求
        指導開設「公餘(夜間、假日)」技能證照培訓班次,培訓經費
        由本部下授施訓單位編列執行。
(三)專長培訓:
      1.提昇語文能力:
        各司令(指揮)部(含聯參單位)依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軍事學
        校或語文中心規劃辦理開設與國軍業務直接相關之語文專班,並
        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實施
        ,所需金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2.一般管理訓練:
        由本部(人次室)結合國軍幹部管理技能及國際關係、現勢分析
        能力培訓需求,檢討開設「國軍高階、中階軍官、基層管理班」
        ,並依據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相關
        派、施訓作業由本部(人次室)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及學習需求,
        並參酌歷年辦況規劃,經簽核後,以「公餘」方式實施。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實施要領:
(一)學位培訓:
      依個人職、業務需求及意願經核准參加公、私立校院相關科系進修
      。
(二)證照培訓: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
        由本部協調勞委會將各訓練機構每年開班資訊函送本部各機關、
        單位、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後,由各單位輔導所屬人員依個
        人意願辦理參訓事宜。
      2.經勞委會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陸軍專科學校、海軍技術學
        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聯合後勤學校技術訓練中心):
        配合年度訓練場地及檢定訓量,由本部(人力司)結合學習需求
        指導開設「公餘(夜間、假日)」技能證照培訓班次,培訓經費
        由本部下授施訓單位編列執行。
(三)專長培訓:
      1.提昇語文能力:
        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依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軍事學校或語文
        中心規劃辦理開設與國軍業務直接相關之語文專班,並在年度開
        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實施,所需金
        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2.一般管理訓練: 
        由本部(人力司)結合國軍幹部管理技能及國際關係、現勢分析
        能力培訓需求,檢討開設「國軍高階、中階軍官、基層管理班」
        ,並依據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相關
        派、施訓作業由本部(人力司)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及學習需求,
        並參酌歷年辦況規劃,經簽核後,以「公餘」方式實施。

 民國 98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7 條
七、實施要領:
(一)學位培訓:
      依個人職、業務需求及意願經核准參加民間校院相關科系進修。
(二)證照培訓: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
        由本部協調勞委會將各訓練機構每年開班資訊函送本部各機關、
        單位、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後,由各單位輔導所屬人員依個
        人意願辦理參訓事宜。
      2.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軍備局生產製造中
        心技術訓練中心):
        配合年度訓練場地及檢定訓量,由本部(人力司)結合學習需求
        指導開設「公餘(夜間、假日)」技能證照培訓班次,培訓經費
        由本部下授施訓單位編列執行。
(三)專長培訓:
      1.提昇語文能力:
        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依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軍事學校或語文
        中心規劃辦理開設與國軍業務直接相關之語文專班,並在年度開
        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實施,所需金
        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2.一般管理訓練:
        由本部(人力司)結合國軍幹部管理技能及國際關係、現勢分析
        能力培訓需求,檢討開設「國軍高階、中階軍官、基層管理班」
        ,並依據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相關
        派、施訓作業,依「國軍高、中階、基層幹部管理班作業規定」
        ,以「公餘」方式實施。

 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第 7 條
七、實施要領:
(一)學位培訓: 
      依個人職、業務需求及意願經核准參加民間校院相關科系進修。
(二)證照培訓: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
        由本部協調勞委會將各訓練機構每年開班資訊函送本部各機關、
        單位、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後,由各單位輔導所屬人員依個
        人意願辦理參訓事宜。
      2.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軍備局生產製造中
        心技術訓練中心):
        配合年度訓練場地及檢定訓量,由本部(人力司)結合學習需求
        指導開設「公餘(夜間、假日)」技能證照培訓班次,培訓經費
        由本部下授施訓單位編列執行。
(三)專長培訓:
      1.提昇語文能力:
        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依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軍事學校或語文
        中心規劃辦理開設與國軍業務直接相關之語文專班,並在年度開
        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實施,所需金
        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2.一般管理訓練: 
        由本部(人力司)結合國軍幹部管理技能及國際關係、現勢分析
        能力培訓需求,檢討開設「國軍高階、中階軍官、基層管理班」
        ,並依據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相關
        派、施訓作業,依「國軍高、中階、基層幹部管理班作業規定」
        ,以「公餘」方式實施。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第 7 條
七、實施要領:
(一)學位培訓: 
      依個人職務專長參加民間校院相關科系進修。
(二)證照培訓: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
        由本部協調勞委會將各訓練機構每年開班資訊函送本部各機關、
        單位、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後,由各單位輔導所屬人員依個
        人意願辦理參訓事宜。
      2.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軍備局生產製造中
        心技術訓練中心):
        配合年度訓練場地及檢定訓量,由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結合
        學習需求指導開設「公餘(夜間、假日)」技能證照培訓班次,
        培訓經費由本部下授施訓單位編列執行。
(三)專長培訓:
      1.提昇語文能力:
        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依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軍事學校或語文
        中心規劃辦理開設與國軍業務直接相關之語文專班,並在年度開
        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實施,所需金
        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2.一般管理訓練:
        由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結合國軍幹部管理能力培訓需求,檢
        討開設「國軍中階軍官、基層管理班」,並依據政府採購法,以
        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相關派、施訓作業,依「國軍
        中階、基層幹部管理班作業規定」,以「公餘」方式實施。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實施要領:
(一)學位培訓: 
      1.策略聯盟:
     (1)國軍分區負責單位應先行與責任區內策略聯盟學校建立協調、
          連絡機制,並在每學期開學前,將相關招生簡章函送區內國軍
          單位後,協助辦理入學事宜。另視報名人員多寡,協調策略聯
          盟各學校開設與國軍職務專長相關之學分(位)專班。
     (2)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視需求,協調策略聯盟各學校開辦與
          國軍職務專長相關之碩(學)士學分專班,並將開設班次相關
          資料呈報本部,副知開班地點之國軍分區負責單位。
     (3)國軍分區負責單位得視需要邀集轄區內國軍各相關單位,針對
          執行事項召開協調會,並將會議結論函送本部(人力司),作
          為爾後改進參考之依據。
     (4)外、離島地區由各司令部協調策略聯盟學校以開設與國軍職務
          專長相關之碩(學)士學分專班。
     (5)學分證明及學位之授予依教育部現行學分、學位授予及學歷認
          證等規定辦理;進修者因調職而無法參加策略聯盟學校延續學
          習時,其退費作業依各校現行規定辦理。
      2.其他民間校院:
        依個人職務專長參加民間校院相關科系進修,惟不得要求策略聯
        盟給予「學分相互承認及抵免」措施。
(二)證照培訓: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
        由本部協調勞委會將各訓練機構每年開班資訊函送本部各機關、
        單位、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後,由各單位輔導所屬人員依個
        人意願辦理參訓事宜。
      2.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軍備局生產製造中
        心技術訓練中心):
        配合年度訓練場地及檢定訓量,由本部(人力司)結合學習需求
        指導開設「公餘(夜間、假日)」技能證照培訓班次,培訓經費
        由本部下授施訓單位編列執行。
      3.軍事學校(含訓練單位):
     (1)本部每年檢討各軍種職類需求,並協調各軍事學校(含訓練單
          位)開設證照專班。
     (2)各司令部督導所屬辦理技能檢定學校,除正常教育流路外,檢
          討現有訓量及職類,運用「公餘」時間,規劃本部提出軍種需
          求之訓練班次,並擬訂工作計畫後,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呈報
          本部審核同意後實施(所需經費由本部核撥)。
     (3)如需開設特殊專長職類及軍種間資源相互運用之需求,統由本
          部協調辦理。
(三)專長培訓:
      1.強化本職學能:
        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應結合專業任務推動及業務需求,檢討
        規劃開設與國軍職務專長相關之專長班次,其培訓經費由各專業
        單位所管預算檢討編列支應。
      2.提升資訊能力:
        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應結合幹部資訊作業能力需求,檢討規
        劃開設與國軍職務相關之資訊專長班次,其培訓經費由各專業單
        位所管預算檢討編列支應。
      3.提昇語文能力:
        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依需求協調「策略聯盟」(或其他民間
        、軍事學校、語文中心)規劃辦理開設與國軍業務直接相關之語
        文專班,並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經審核
        同意後實施,所需金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4.一般管理訓練:
        由本部(人力司)結合國軍幹部管理能力培訓需求,檢討開設「
        國軍中階軍官、基層管理班」,並依據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
        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相關派、施訓作業,依「國軍中階、基
        層幹部管理班作業規定」,以「公餘」方式實施。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實施要領:
 (一) 學位培訓:
      1.策略聯盟:
      (1) 國軍分區負責單位應先行與責任區內策略聯盟學校建立協調、
          連絡機制,並在每學期開學前,將相關招生簡章函送區內國軍
          單位後,協助辦理入學事宜。另視報名人員多寡,協調策略聯
          盟各學校開設與國軍職務專長相關之學分 (位) 專班。
      (2) 各總 (司令) 部 (含聯參單位) 視需求,協調策略聯盟各學校
          開辦與國軍職務專長相關之碩 (學) 士學分專班,並將開設班
          次相關資料呈報本部,副知開班地點之國軍分區負責單位。
      (3) 國軍分區負責單位得視需要邀集轄區內國軍各相關單位,針對
          執行事項召開協調會,並將會議結論函送本部 (人力司) ,作
          為爾後改進參考之依據。
      (4) 外、離島地區由各總 (司令) 部協調策略聯盟學校以開設與國
          軍職務專長相關之碩 (學) 士學分專班。
      (5) 學分證明及學位之授予依教育部現行學分、學位授予及學歷認
          證等規定辦理;進修者因調職而無法參加策略聯盟學校延續學
          習時,其退費作業依各校現行規定辦理。
      2.其他民間校院:
        依個人職務專長參加民間校院相關科系進修,惟不得要求策略聯
        盟給予「學分相互承認及抵免」措施。
      3.位於高山、偏遠地區及艦艇單位應鼓勵所屬至空中大學 (含空中
        專校) 進修學位。
 (二) 證照培訓: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
        由本部協調勞委會將各訓練機構每年開班資訊函送本部各機關、
        單位、各總 (司令) 部 (含聯參單位) 後,由各單位輔導所屬人
        員依個人意願辦理參訓事宜。
      2.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 (陸軍專科學校、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
        空技術學院、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技術訓練中心) :
        本項訓練以國軍戰鬥官科士官、志願役士兵為主,詳依部頒「國
        軍一般官科士官培訓第二專長實施作業規定」辦理。
      3.軍事校院 (含訓練單位) :
      (1) 本部每年檢討各軍種職類需求,並協調各軍事校院 (含訓練單
          位) 開設證照專班。
      (2) 各總 (司令) 部督導所屬辦理技能檢定學校 (含國軍技術職類
          訓練中心) ,除正常教育流路外,檢討現有訓量及職類,運用
          「公餘」時間,規劃本部提出軍種需求之訓練班次,並擬訂工
          作計畫後,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呈報本部審核同意後實施 (所
          需經費由本部核撥) 。
      (3) 各總 (司令) 部 (含聯參單位) 於每年十月卅一日前將執行成
          效 (區分「學位」、「專長」及「證照」培訓三大類) 檢討呈
          報本部 (格式範例如附件四) 。
      (4) 如需開設特殊專長職類及軍種間資源相互運用之需求,統由本
          部協調辦理。
 (三) 專長培訓:
      1.強化本職學能:
        各總 (司令) 部 (含聯參單位) 依需求運用「教學點」、軍事校
        院 (訓練中心) 或協調策略聯盟 (其他民間校院) 完整規劃開設
        與國軍職務專長相關之專長班次,並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訂工
        作計畫呈報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實施,所需金額由本部檢討予以
        適額補助。
      2.提昇資訊、語文能力:
        各總 (司令) 部 (含聯參單位) 依需求協調「策略聯盟」 (或其
        他民間、軍事校院、語文中心) 規劃辦理開設與國軍職務專長直
        接相關之專班,並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
        經審核同意後實施,所需金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3.擷取管理新知:依據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
        辦理。
      (1) 「國軍高階管理班」,係依據部頒「國軍高級軍官工商管理培
          訓班作業規定」辦理。
      (2) 「國軍中階管理班」,係依據部頒「國防高司幕僚管理研習專
          案實施規定」辦理。
      (3) 「國軍基層管理班」,係依據部頒「國軍軍官企管專業訓練作
          業規定」辦理。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第 6 條
陸、實施要領:
一、學位培訓: 
 (一) 策略聯盟:
      1.國軍分區負責單位應先行與責任區內策略聯盟學校建立協調、連
        絡機制,並在每學期開學前,將相關招生簡章函送區內國軍單位
        後,協助辦理入學事宜。另視報名人員多寡,協調策略聯盟各學
        校開設與國軍職務專長相關之學分 (位) 專班。
      2.各總 (司令) 部 (含聯參單位) 視需求,協調策略聯盟各學校開
        辦與國軍職務專長相關之碩 (學) 士學分專班,並將開設班次相
        關資料呈報本部,副知開班地點之國軍分區負責單位。
      3.國軍分區負責單位得視需要邀集轄區內國軍各相關單位,針對執
        行事項召開協調會,並將會議結論函送本部 (人力司) ,作為爾
        後改進參考之依據。
      4.外、離島地區由各總 (司令) 部協調策略聯盟學校以開設與國軍
        職務專長相關之碩 (學) 士學分專班。
      5.學分證明及學位之授予依教育部現行學分、學位授予及學歷認證
        等規定辦理;進修者因調職而無法參加策略聯盟學校延續學習時
        ,其退費作業依各校現行規定辦理。
 (二) 其他民間院校:
      依個人職務專長參加民間院校相關科系進修,惟不得要求策略聯盟
      給予「學分相互承認及抵免」措施。
 (三) 位於高山、偏遠地區及艦艇單位應鼓勵所屬至空中大學 (含空中專
      校) 進修學位。
二、證照培訓:
 (一) 勞委會 (職訓局) 所屬十三所公訓機構:
      由本部協調勞委會將各訓練機構每年開班資訊函送本部各機關、單
      位、各總 (司令) 部 (含聯參單位) 後,由各單位輔導所屬人員依
      個人意願辦理參訓事宜。
 (二) 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 (陸軍高級中學、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技術
      訓練中心) :
      本項訓練以國軍戰鬥官科士官、志願役士兵為主,詳依部頒「國軍
      一般官科士官培訓第二專長實施作業規定」辦理。
 (三) 軍事院校 (含訓練單位) :
      1.本部每年檢討各軍種職類需求,並協調各軍事院校 (含訓練單位
        ) 開設證照專班。
      2.各總 (司令) 部督導所屬辦理技能檢定學校 (含國軍技術職類訓
        練中心) ,除正常教育流路外,檢討現有訓量及職類,運用「公
        餘」時間,規劃本部提出軍種需求之訓練班次,並擬訂工作計畫
        後,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呈報本部審核同意後實施 (所需經費由
        本部核撥) 。
      3.各總 (司令) 部 (含聯參單位) 於每年十月卅一日前將執行成效
         (區分「學位」、「專長」及「證照」培訓三大類) 檢討呈報本
        部 (呈報格式範例如附件四) 。
      4.如需開設特殊專長職類及軍種間資源相互運用之需求,統由本部
        協調辦理。
三、專長培訓:
 (一) 強化本職學能:
      各總 (司令) 部 (含聯參單位) 依需求運用「教學點」、軍事院校
       (訓練中心) 或協調策略聯盟 (其他民間院校) 完整規劃開設與國
      軍職務專長相關之專長班次,並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訂工作計畫
      呈報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實施,所需金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
 (二) 提昇資訊、語文能力:
      各總 (司令) 部 (含聯參單位) 依需求協調「策略聯盟」 (或其他
      民間、軍事院校、語文中心) 規劃辦理開設與國軍職務專長直接相
      關之專班,並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經審核
      同意後實施,所需金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三) 擷取管理新知:依據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
      理。
      1.「國軍高階管理班」,係依據部頒「國軍高級軍官工商管理培訓
        班作業規定」辦理。
      2.「國軍中階管理班」,係依據部頒「國防高司幕僚管理研習專案
        實施規定」辦理。
      3.「國軍基層管理班」,係依據部頒「國軍軍官企管專業訓練作業
        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6 條
陸、實施要領:
一、學位培訓: 
 (一) 策略聯盟:
      1.國軍分區負責單位先行與區內策略聯盟各學校建立協調、連絡
          機制,並在每學期開學前兩個月,將相關招生簡章函送區內三
          軍單位後,協助辦理入學事宜。另視報名人員需求,協調策略
          聯盟各學校開設學分 (位) 專班。
      2.各總 (司令) 部 (含聯參單位) 視需求,協調策略聯盟各學校
          開辦碩 (學) 士學分專班,並將開設班次相關資料呈報本部,
          副知開班地點之國軍分區負責單位。
      3.國軍分區負責單位每半年定期召集轄區內國軍各相關單位,針
          對執行事項召開協調會,並將會議結論函送本部人次室,作為
          爾後改進參考之依據。
      4.外、離島地區由各總部協調策略聯盟學校以開設碩 (學) 士學
          分專班方式辦理。
      5.學分證明及學位之授予依教育部現行規定辦理;進修者因調職
          而無法參加策略聯盟學校延續學習時,其退費作業依各校現行
          規定辦理。
 (二) 其他民間院校:依個人志趣參加民間院校相關科系進修,惟不得要
      求策略聯盟給予「學分相互承認及抵免」措施。
二、證照培訓:
 (一) 勞委會 (職訓局) 所屬十三所公訓機構:由本部協調勞委會將每年
      各訓練機構之開班資訊函送各總 (司令) 部 (含聯參單位) 後,由
      各單位輔導所屬幹部依個人意願辦理參訓事宜。
 (二) 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 (陸軍高級中學、聯勤技術訓練中心) :本
      項訓練以國軍戰鬥官科士官為主,詳依部頒「國軍一般官科士官培
      訓第二專長實施作業規定」辦理。
 (三) 軍事院校 (含訓練單位) :
      1.本部每年檢討各軍種職類需求,並協調各軍事院校 (含訓練單
          位) 開設證照專班。
      2.各總 (司令部) 部督導所屬辦理技能檢定學校 (含國軍技術職
          類訓練中心) ,除正常教育流路外,檢討現有訓量及職類,運
          用「公餘」時間,規劃本部提出軍種需求之訓練班次,並擬訂
          工作計畫後,於訓前三個月呈報本部審核同意後實施 (所需經
          費由本部核撥) 。
      3.各總部於每年十月卅一日前將執行成效檢討呈報本部。
      4.如有開設特殊職類或軍種間資源相互運用之需求,統由本部協
          調辦理。
三、專長培訓:
 (一) 強化本職學能:各總 (司令) 部 (含聯參單位) 依需求運用「教學
      點」、軍事院校 (訓練中心) 或協調策略聯盟 (其他民間院校) 完
      整規劃開設相關專長班次,並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定工作計畫呈
      報本部審核同意後實施,至所需金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二) 提昇資訊、語文能力:各總 (司令) 部 (含聯參單位) 依需求協調
      「策略聯盟」 (或其他民間、軍事院校、語文中心) 各校規劃辦理
      開設專班事宜,並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訂定工作計畫呈報本部審核
      同意後實施,至所需金額由本部檢討予以適額補助。
 (三) 擷取管理新知:依據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
      理。
      1.「國軍高階管理班」,係依據部頒「國軍高階管理培訓班實施
          作業規定」辦理。
      2.「國軍中階管理班」,係依據部頒「國軍中階管理培訓班實施
          作業規定」辦理。
      3.「國軍基層管理班」,係依據部頒「國軍基層管理培訓班實施
          作業規定」辦理。
 (四) 退前職訓:委由民間機構及行政院勞委會辦理。
      1.賡續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國軍
          官兵退前職訓」。
      2.委由行政院勞委會辦理「國軍官兵職業技能訓練」,其具體作
          法依現行相關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