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逐次召集作業方式: (一)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其逐次召集申請 範圍、限制條件、所要證明文件及處理程序,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 程序標準表(如附表十一)辦理。 (二)合於前款規定之消防人員,其申請範圍及單位一覽表如附表十二。
六、逐次召集作業方式: 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依逐次召集申請處 理程序標準表所定條件、申請要領及應繳送證件等規定辦理(如附表 九至附表十)。
五、逐次召集作業方式: (一)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申 請逐次召集者,於聘(任)期屆滿日未獲續聘者,自次日起一個月 內,由申請單位造具原因消滅名冊辦理註銷。 (二)申請單位(所隸主管人事權責單位),依據申請人員職務需要排定 召集先後順序,並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格式造冊三份,分 送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三)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規定 者,申請單位應將會期、救災或出國期間,填註於申請處理名冊備 考欄內,俾供核辦,惟上述期間少於十日者,不予核准。 (四)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逐次召集申請範圍,依照召集 規則第四十八條所定「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辦理(如附 表九-一、九-二)。
五、 逐次召集作業方式: (一) 「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公立或已立案之 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申請逐次召集者,依聘期核准;未獲續聘者,於聘期屆滿日之次 日起一個月內,由申請單位造具原因消滅名冊辦理註銷。 (二) 申請單位 (所隸主管人事權責單位) ,依據申請人員職務需要排定 召集先後順序,並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格式造冊三份,分 送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司令部辦理。 (三) 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 規定者,申請單位應將會期、救災或出國期間,填註於申請處理名 冊備考欄內,俾供核辦,惟上述期間少於十日者,不予核准。 (四) 「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逐次召集申請範圍,依照 「召集規則」第四十八條所定「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