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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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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隊指揮權責:
(一)後備部隊編成,於召集作業至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前,由召集之後備
      部隊負責,並得由各司令(指揮)部、後備指揮部及國防大學派員
      進駐督導。
(二)後備部隊奉命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後,即納入作戰區統一管制運用。
(三)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期間之內部管理、生活照顧、軍紀維護及其
      他相關事項,由召集之陸軍聯兵旅級(含比照)部隊負責,並由各
      司令(指揮)部指派高階軍官編成之督導組,進駐督導全般任務執
      行。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第 5 條
五、指揮權責與申請程序:
(一)指揮權責:
      1.後備部隊編成,於召集作業至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前,由在訓之後
        備部隊負責,並得由國防部陸、海、空軍司令部、憲兵指揮部【
        以下簡稱各司令(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國防大學及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以下簡稱中正預校)派員進駐督導。
      2.後備部隊受領任務後,即納入作戰區統一管制運用。
      3.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期間之內部管理、生活照顧、軍紀維護及
        其他相關事項,由召集之陸軍聯兵旅級(含比照)部隊負責,並
        由各司令(指揮)部指派高階軍官編成之督導組,進駐督導全般
        任務執行。
(二)申請程序:
      1.由作戰區考量全般任務需要,任務地區後備兵力不足,須調撥其
        他作戰區後備部隊增援時,依部隊指揮程序,將欲投入之任務地
        區、運用時間、兵力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層報陸令部轉呈國防
        部提出兵力需求申請,並副知辦理召集之各司令(指揮)部、後
        備指揮部、國防大學及中正預校。
      2.由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作計室)依
        陸令部之需求申請,完成運用時機評估,並依教召梯次流路管制
        表檢討後備部隊兵力派遣需求,經簽奉部長或其授權之權責長官
        核定,令發各作戰區執行並副知辦理召集之各司令(指揮)部、
        後備指揮部、國防大學及中正預校。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6 條
六、指揮權責與申請程序:
(一)指揮權責:
      1.後備部隊編成,於召集作業至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前,由執行教召
        之召訓部隊負責,並得由陸、海、空軍司令部、憲兵、後備指揮
        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指揮部)、國防大學及中正國防幹部預
        備學校派員進駐督導。
      2.後備部隊受領任務後,即納入作戰區統一管制運用。
      3.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期間之內部管理、生活照顧、軍紀維護及
        其他相關事項,由召集之陸軍聯兵旅級(含比照)部隊負責,並
        由各司令部指派高階軍官編成之督導組,進駐督導全般任務執行
        。
(二)申請程序:
      1.由作戰區考量全般任務需要,如任務地區後備兵力不足,須調撥
        其他作戰區後備部隊增援,依部隊指揮程序,將欲投入之任務地
        區、運用時間、兵力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呈報陸軍司令部轉呈
        本部提出兵力需求申請,並副知辦理召集之各司令部、指揮部、
        國防大學及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俾利作業整備。
      2.由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作計室)依
        陸軍司令部之需求申請,完成運用時機評估,並依教召梯次流路
        管制表檢討後備部隊兵力派遣需求,經簽奉部長或其授權之權責
        長官核定,令發各作戰區執行並副知辦理召集之各司令部、指揮
        部、國防大學及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6 條
六、指揮權責與申請程序:
(一)指揮權責:
      1.後備部隊編成,於召集作業至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前,由執行教召
        之召訓部隊負責,並得由各司令部派員進駐督導。
      2.後備部隊受領任務後,即納入作戰區統一管制運用。
      3.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期間之內部管理、生活照顧、軍紀維護及
        其他相關事項,由召集之陸軍聯兵旅級(海、空軍或其他司令部
        比照)「以下簡稱陸軍旅級(含比照)」部隊負責,並由各司令
        部指派高階軍官編成之督導組,進駐督導全般任務執行。
(二)申請程序:
      1.由作戰區考量全般任務需要,如任務地區後備兵力不足,須調撥
        其他作戰區後備部隊增援,依部隊指揮程序,將欲投入之任務地
        區、運用時間、兵力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呈報陸令部轉呈本部
        提出兵力需求申請,並副知辦理召集之各司令部,俾利作業整備
        。
      2.由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作計室)依
        陸令部之需求申請,完成運用時機評估,會請國防部後備事務司
        (以下簡稱後備司),依教召梯次流路管制表檢討之後備部隊,
        提供作計室對兵力派遣需求之建議,經簽奉部長或其授權之權責
        長官核定,令發各司令部執行。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6 條
六、申請程序與指揮權責:
(一)申請程序:
      1.由作戰區考量全般任務需要,依部隊指揮程序,將欲投入之任務
        地區、運用時間、兵力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呈報國防部陸軍司
        令部(以下簡稱陸令部)轉呈本部提出兵力需求申請,並副知辦
        理召集之各司令部,俾利作業整備。
      2.由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作計室)依
        陸令部之需求申請,完成運用時機評估,會請國防部後備事務司
        (以下簡稱後備司),依教召梯次流路管制表檢討之後備部隊,
        提供作計室對兵力派遣需求之建議,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定,令發
        各司令部執行。
(二)核定權責:
      本部部長或其授權之權責長官。
(三)指揮權責:
      1.後備部隊編成於召集作業至協助災害防救任務前,由執行教召之
        召訓部隊負責,並得由各司令部派員進駐督導。
      2.後備部隊受領任務後,即納入作戰區統一管制運用。
      3.後備部隊協助災害防救期間之內部管理、生活照顧、軍紀維護及
        其他相關事項,由召集之陸軍聯兵旅級(海、空軍或其他司令部
        比照)部隊負責,並由各司令部指派高階軍官編成之督導組,進
        駐督導全般任務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