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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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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離營
一、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結訓均發給結訓證書(訓次室)、軍事訓練期滿
    發給結訓令(人次室)、停止訓練發給停止訓練令(人次室),均自
    役男離營時生效。
二、軍事訓練期滿結訓、停止訓練,均應實施離營教育,內容應包括離營
    還鄉沿途交通安全秩序之遵守、接受後備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
    履行各種召集義務、後備軍人應享之法定權益、優待事項與兵役有關
    法令概要、軍機保密等,由施訓單位適時辦理之。
三、軍事訓練期滿結訓資料,包括期滿結訓清冊,離營憑證卡,兵籍資料
    (兵籍表、卡,訓練紀錄卡、體位分類資料袋、結訓令存根等)、安
    全資料等,經核對相符後,於期滿結訓後十日內,整批以掛號郵件寄
    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接管資料之移轉,各單位
    主官應督飭承辦人員確遵規定辦理,不得延誤遺漏。
四、受訓人員期滿結訓,於離營還鄉途中,遇有天災或交通中斷時,當地
    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應負責處理其膳宿及運輸事宜,事
    後檢據報銷。
五、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還鄉旅費准於結訓前發給,其戶籍地址距
    離單位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者,報支二百元,六十公里以上者,報支
    六百元。
六、對於經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或停止訓
    練,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者,所屬縣(市)後備
    指揮部於接管該等人員清冊後,應寄送一份予直轄市、縣(市)政府
    。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6 條
陸、離營
一、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結訓均發給結訓證書(訓次室)、軍事訓練期滿
    發給結訓令(人次室)、停止訓練發給停止訓練令(人次室),均自
    役男離營時生效。
二、軍事訓練期滿結訓、停止訓練,均應實施離營教育,內容應包括離營
    還鄉沿途交通安全秩序之遵守、接受後備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
    履行各種召集義務、後備軍人應享之法定權益、優待事項與兵役有關
    法令概要、軍機保密等,由施訓單位適時辦理之。
三、軍事訓練期滿結訓資料,包括期滿結訓清冊,離營憑證卡,兵籍資料
    (兵籍表、卡,訓練紀錄卡、體位分類資料袋、結訓令存根等)、安
    全資料等,經核對相符後,於期滿結訓後十日內,整批以掛號郵件寄
    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接管資料之移轉,各單位
    主官應督飭承辦人員確遵規定辦理,不得延誤遺漏。
四、受訓人員期滿結訓,於離營還鄉途中,遇有天災或交通中斷時,當地
    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應負責處理其膳宿及運輸事宜,事
    後檢據報銷。
五、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還鄉旅費准於結訓前發給,其戶籍地址距
    離單位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者,報支二百元,六十公里以上者,報支
    六百元。
六、對於經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或停止訓
    練,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者,所屬縣(市)後備
    指揮部於接管該等人員清冊後,應寄送一份予直轄市、縣(市)政府
    。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6 條
陸、離營:
一、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結訓均發給結訓證書(作計室)、軍事訓練期滿
    發給結訓令(人次室)、停止訓練發給停止訓練令(人次室),均自
    役男離營時生效。
二、軍事訓練期滿結訓、停止訓練,均應實施離營教育,內容應包括離營
    還鄉沿途交通安全秩序之遵守、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歸鄉報到、
    接受後備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履行各種召集義務、後備軍人應
    享之法定權益、優待事項與兵役有關法令概要、軍機保密等,由施訓
    單位適時辦理之。
三、軍事訓練期滿結訓資料,包括期滿結訓清冊,報到憑證卡,兵籍資料
    (兵籍表、卡,訓練紀錄卡、體位分類資料袋、結訓令存根等)、安
    全資料等,經核對相符後,於期滿結訓後十五日內,整批以掛號郵件
    寄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接管,上項資料之移轉
    ,各單位主官應督飭承辦人員確遵規定辦理,不得延誤遺漏。
四、受訓人員期滿結訓,於離營還鄉途中,遇有天災或交通中斷時,當地
    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應負責處理其膳宿及運輸事宜,事
    後檢據報銷。
五、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還鄉旅費准於結訓前發給,其戶籍地址距
    離單位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者,按每日五○○元基準報支結訓旅費;
    戶籍地址距離單位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者,則依「國軍人員誤餐費、
    夜點費支給規定」,按實際誤餐情形報支誤餐費。
六、對於經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或停止訓
    練,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者,所屬縣(市)後備
    指揮部於接管該等人員清冊後,應寄送 1  份予直轄市、縣(市)政
    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