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離營
一、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結訓均發給結訓證書(訓次室)、軍事訓練期滿
發給結訓令(人次室)、停止訓練發給停止訓練令(人次室),均自
役男離營時生效。
二、軍事訓練期滿結訓、停止訓練,均應實施離營教育,內容應包括離營
還鄉沿途交通安全秩序之遵守、接受後備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
履行各種召集義務、後備軍人應享之法定權益、優待事項與兵役有關
法令概要、軍機保密等,由施訓單位適時辦理之。
三、軍事訓練期滿結訓資料,包括期滿結訓清冊,離營憑證卡,兵籍資料
(兵籍表、卡,訓練紀錄卡、體位分類資料袋、結訓令存根等)、安
全資料等,經核對相符後,於期滿結訓後十日內,整批以掛號郵件寄
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接管資料之移轉,各單位
主官應督飭承辦人員確遵規定辦理,不得延誤遺漏。
四、受訓人員期滿結訓,於離營還鄉途中,遇有天災或交通中斷時,當地
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應負責處理其膳宿及運輸事宜,事
後檢據報銷。
五、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還鄉旅費准於結訓前發給,其戶籍地址距
離單位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者,報支二百元,六十公里以上者,報支
六百元。
六、對於經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或停止訓
練,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者,所屬縣(市)後備
指揮部於接管該等人員清冊後,應寄送一份予直轄市、縣(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