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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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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役齡男子於體檢、複檢、入營驗退複檢、停役複檢或停止訓練複檢時,拒
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時,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
判定體位;未判定體位者,該項推定為正常。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6 條
役齡男子於體檢、複檢、入營驗退複檢、停役複檢或停止訓練複檢時,拒
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時,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
判定體位;未判定體位者,該項推定為正常。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第 6 條
役齡男子於體檢、複檢、入營驗退複檢或停役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
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時,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判定體位;未判
定體位者,該項推定為正常。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 6 條
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拒絕某項檢查或不與醫師合作,致無法獲得正
確結果者,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判定體位。未判定體位者,該項推定為
正常。
一、體檢、複檢。
二、入營驗退複檢。
三、停役複檢。
四、需住院檢查以確定病症者。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6 條
凡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受檢人藉故拒絕某項病症檢查或不與醫師合
作,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則該項體位等級,視為常備役乙等體位。
一  體檢、複檢。
二  入營驗退複檢。
三  停役複檢。
四  因醫療作業,於短期無法確定其病症而需住院檢查。

 民國 89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6 條
凡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受檢人藉故拒絕某項病症檢查或不與醫師合
作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則該項體位等級視為常備役乙等體位。
一  體檢複檢。
二  入營驗退複檢。
三  停役複檢。
四  因醫療作業於短期無法確定其病症而需住院檢查。

 民國 82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第 6 條
  役男補行體檢列為戊等或原判甲、乙等體位經徵集入營驗退或體位變更申請複檢,列為戊
  等者,雖年逾二十一歲,仍應再複檢二次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