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條
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之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服役機關實施專案調查,並作成專案調查報告: 一、服役機關處所內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 二、演習或訓練事故。 三、將官違紀行為。 四、其他有專案調查必要。 前項第一款情形之傷者,或傷亡者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 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得於發生後六個月內,向國防部申請前項專案調 查。
第 59 條
專案評議會認有應受懲罰人或有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申請人時,應通知應受 懲罰人或申請人於指定日期及處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未經同條第二項所定人員申請專案調查 者,專案評議會必要時得通知該等人員於指定日期及處所陳述意見;該等 人員於專案評議程序終結前,請求陳述意見且有正當理由者,應予陳述意 見之機會。 前二項通知到場人員,於陳述意見期日前,得向專案評議會申請閱覽、抄 寫、複印、攝影有關資料,或請求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