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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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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公發布)
第 58 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
書面或其他適當方法向申訴管轄機關提出。但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於艦艇
航行期間送達者,其三十日期間自艦艇返抵國內港口之次日起算。
前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者,經受處分或措施之人請
求作成書面時,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不得拒絕;受處分或措施之人當
場表示不服並陳述理由者,該機關應依其請求,將不服之理由製作紀錄交
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