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壞前二條以外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毀棄或損傷兵器、彈藥、糧食、艦船、飛機、被服、馬匹或其他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