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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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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毀壞前二條以外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60 條
毀壞前二條以外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105 條
毀棄或損傷兵器、彈藥、糧食、艦船、飛機、被服、馬匹或其他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