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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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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無故毀損具有歷史價值之古蹟、文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
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62 條
戰時無故毀損具有歷史價值之古蹟、文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
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