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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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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65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77 條
盜賣械彈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盜賣於盜匪者,處死刑。
知其為盜賣品而買受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78 條
盜賣械彈以外之軍用品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其為盜賣品而買受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