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盜賣械彈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盜賣於盜匪者,處死刑。 知其為盜賣品而買受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賣械彈以外之軍用品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其為盜賣品而買受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