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4 條
懲罰處分應由權責機關發布送達。但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 撤職及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發布送達。
第 65 條
懲罰處分應以書面載明懲罰種類、懲度、違紀事由及法令依據,並附記不 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救濟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