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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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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64 條
懲罰處分應由權責機關發布送達。但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
撤職及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發布送達。
第 65 條
懲罰處分應以書面載明懲罰種類、懲度、違紀事由及法令依據,並附記不
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救濟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