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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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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公發布)
第 51 條
權保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
,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
第 57 條
軍人對於權責機關所為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
軍人不服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應依前
項規定提起申訴。
軍人於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二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依
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