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條
權保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 ,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
第 57 條
軍人對於權責機關所為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 軍人不服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應依前 項規定提起申訴。 軍人於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二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依 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