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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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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
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
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軍事上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傳達不實、不為傳達或報告者,依前三
項之規定處罰。
 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第 66 條
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
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
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軍事上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傳達不實、不為傳達或報告者,依前三
項之規定處罰。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66 條
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
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
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軍事上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傳達不實、不為傳達或報告者,依前三
項之規定處罰。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88 條
關於軍事上為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者,及詐傳命令、通報或報告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
一、敵前,死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失誤軍機者,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其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