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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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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34 條
懲戒案件或違紀事件於下列期間內未繫屬懲戒法院或作成懲罰處分者,懲
戒權或懲罰權不得行使:
一、重大人事懲罰及重大財產懲罰:十年。
二、前款以外之人事及財產懲罰:五年。
三、悔過:一年。
四、罰勤、檢束及禁足:三個月。
五、罰站: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