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 迫或恐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哨兵為暴行脅迫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夥黨犯前條之罪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首謀無期徒刑,餘眾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餘,首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餘眾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