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前條以外之軍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夥黨犯前條之罪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首謀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餘眾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