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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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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對於前條以外之軍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68 條
對於前條以外之軍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70 條
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71 條
夥黨犯前條之罪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首謀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餘眾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