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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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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69 條
現行條文:
財產懲罰自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 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 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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