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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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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鐵道、公路、車站、埠頭、航空站、電台、電視
台、電信站或其他相類之場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69 條
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鐵道、公路、車站、埠頭、航空站、電台、電視
台、電信站或其他相類之場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