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設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 命令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將前項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國防部設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國防部得將前項軍事機關所屬與軍隊指揮有關之機關、作戰部隊,編配參 謀本部執行軍隊指揮。 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在三年內改編為陸軍司令 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法制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防軍事法制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國防法規之擬訂、審核、解答及諮詢事項。 三、關於國防法規之轉頒事項。 四、關於國防行政命令之發布及廢止事項。 五、關於國防法規之整理、各軍種發布行政命令之管制、資料蒐集及編印事項。 六、關於軍中涉及民間事件之審查及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