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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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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違紀行為之懲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行為後本法或應適用之法令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規定。但行為後之規
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35 條
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規定。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